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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革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906号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茶业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周利,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赵武,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易革新,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