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恢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980梅杰与王宏伟、王修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杰,王宏伟,王修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恢980号申请执行人梅杰,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修瑞,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梅杰与王宏伟、王修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金额为460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王宏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全顺和苏C×××××海马汽车各一辆,并查封被执行人王宏伟和王修瑞所有的位于邳州市××镇××村××幢房产各一处(产权证号分别为农-×××××、农-×××××),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查封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刚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