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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明荣、尹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荣,尹超,李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荣,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尹超,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小永,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明荣与尹超、李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超、李小永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