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明荣、尹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荣,尹超,李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荣,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尹超,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小永,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明荣与尹超、李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超、李小永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