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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27号罪犯李涛,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李涛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九百七十元。在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李涛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97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97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