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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斌与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快马村。法定代表人李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辽02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盛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斌同意(2017)辽02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作结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