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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景杰、蔡秀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杰,蔡秀玲,邱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杰,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蔡秀玲,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邱敬利,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6)鲁150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敬利应承担罚金62583.56元,已履行0元,尚欠62583.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17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0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