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文治、刘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治,刘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潘文治,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大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潘文治与被执行人刘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78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文治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20019.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64元、保全费5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损失120019.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64元、保全费5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进行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宗宝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