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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蓝素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素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283号原告:蓝素兰,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号平安大厦首层*******单元及*楼。负责人:马志鹏。原告蓝素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开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蓝素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美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