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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方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方红伟,詹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负责人:曾安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红伟(曾用名方宏伟),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詹慧玲,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所有抵押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泉水路北商铺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为:悟房权证大悟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悟国用(2015)第0198号),并依法对对商铺进行了价格评估,于2017年5月10日、6月1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司法拍卖,由于没有人参与竞买而流拍,2017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第三次变卖,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考虑到第三次变卖可能流拍,待向上级银行汇报后在申请第三次变卖,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