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正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392号张正葵、周金勇:申请执行人张正葵与被执行人周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正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金勇已支付全部执行款,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甬象执民字第4392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