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姜琳、李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姜琳,李志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1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琳,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李志斌,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姜琳、李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浚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