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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杜红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红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李成方,解新爱,李军辉,赵县路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赵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红超,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生,住址:赵县,委托代理人:杨敏峰,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程孝忠,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然,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0792066-7。负责人:刘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彪,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方,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生,住址:栾城区,委托代理人:解乐平,男,汉族,1969年9月4日生,栾城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新爱,女,汉族,1961年5月30日生,住址: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辉,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生,住址: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县路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县国道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6518348-6。法定代表人:刘群利,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祎,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华,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生,住址:赵县,上诉人杜红超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杜红超驾驶的冀A×××××小轿车在平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发生事故时,杜红超驾驶的冀A×××××小轿车车上乘客李庆肖和李肖璇二人因碰撞被甩出车外后致死,故李庆肖和李肖璇二人死亡时的身份相对于冀A×××××小轿车而言,已经由“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所以平安承保的交强险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红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