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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孟凡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49号原告:孟凡野,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公司员工。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住所地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角楼东北侧如意大厦-101(天佑城负101)A区。法定代表人:郑伊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公司员工。原告孟凡野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孟凡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凡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凡野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圣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