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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赵海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赵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3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被执行人:赵海斌,住所地怀来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申请执行赵海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