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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丽与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605号原告张丽,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王冲,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张丽与被告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所需,于2015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还了24000元,尚欠26000元。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和还款计划交给原告为据,并约定在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可被告却不能按约定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为此,原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从借条签订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均因查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补充情况说明被告的地址信息,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225,退还原告张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龙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