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肖祖立与邹学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祖立,邹学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1025号原告:肖祖立,男,汉族,生于1946年2月8日,住广安市前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慧,女,汉族,系前锋区虎城镇新店村法律顾问。被告:邹学印,男,汉族,生于1946年10月14日,住广安市前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祖立诉被告邹学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肖祖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祖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王明建人民陪审员 胡友国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华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