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锁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锁军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802号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北头路东(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9056638Q。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锁军,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锁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丘市���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