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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安芳与陈海波余红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芳,陈海波,余红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314号原告:李安芳,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系李安芳之夫。被告:陈海波,男,43岁,汉族,荆门市人。被告:余红珍,女,40岁,汉族,荆门市人。原告李安芳与被告陈海波、余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安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安芳负担。审 判 长  胡昌银人民陪审员  胡大军人民陪审员  唐孝强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天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