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安芳与陈海波余红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芳,陈海波,余红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314号原告:李安芳,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系李安芳之夫。被告:陈海波,男,43岁,汉族,荆门市人。被告:余红珍,女,40岁,汉族,荆门市人。原告李安芳与被告陈海波、余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安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安芳负担。审 判 长 胡昌银人民陪审员 胡大军人民陪审员 唐孝强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天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