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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冉俊霞与中国国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保安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俊霞,中国国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保安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921号原告冉俊霞,女,1975年8月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国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法定代表人蔡剑江,公司经理。被告攀枝花市保安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保安营。法定代表人李亚林,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俊霞被告中国国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保安营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俊霞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俊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