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9535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启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高启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535号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法定代表人:吕中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思,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超,公司员工。被告:高启亮,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启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