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秀与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142号原告高秀。被告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河右路102号。法定代表人于春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与被告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撤回对被告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力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