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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展风宝与吕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风宝,吕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75号原告:展风宝,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周村区。被告:吕佩文,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展风宝与被告吕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展风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展风宝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