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展风宝与吕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风宝,吕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75号原告:展风宝,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周村区。被告:吕佩文,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展风宝与被告吕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展风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展风宝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