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申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保岭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保岭,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1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岭,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湖街*号。再审申请人张保岭因诉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终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保岭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中南海周边地区未有任何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本院认为,张保岭因征地补偿款一事,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巡逻民警发现并盘查,并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其训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保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保岭提出其无违法行为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保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保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忠丽代理审判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齐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