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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夏左程与李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左程,李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990号原告:夏左程,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李水莲,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原告夏左程诉被告李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夏左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左程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左程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夏左程负担。审 判 长  林 洁代理审判员  高腾涛人民陪审员  寇绍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