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079号原告:尹某某,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曲某某,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现被告曲某某已去世,故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