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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079号原告:尹某某,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曲某某,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现被告曲某某已去世,故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