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耿海杰、谭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耿海杰,谭志伟,张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6711号原告: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伟,原告鼎铭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林,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海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谭志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志清,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海杰、谭志伟、张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公告送达费700元,合计12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