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8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楠、李肖军与宁夏协力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李肖军,宁夏协力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8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楠,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申请执行人:李肖军,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协力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逢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47595元(含执行费10768元),未执行标的847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备案信息,本院已裁定查封,因被查封的房屋未能办理交房手续,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