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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谷书元与刘靖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书元,刘靖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书元,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靖芹,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上诉人谷书元因与被上诉人刘靖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书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书元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书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谷书元负担。审 判 长  张谷丰审 判 员  高美兰代理审判员  杨 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