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谷书元与刘靖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书元,刘靖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书元,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靖芹,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上诉人谷书元因与被上诉人刘靖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书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书元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书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谷书元负担。审 判 长 张谷丰审 判 员 高美兰代理审判员 杨 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