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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向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向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1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熊伟平,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晓凤,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