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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焦某与周某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周某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初3011号原告:焦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周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司机,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周某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刘靖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刘铠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