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风伟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风伟,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任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霹雳店村村委委员,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1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好杰,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风伟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赛艳、钱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风伟及其辩护人王连栓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并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刘风伟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龙王办事处霹雳店村拆迁过程中,利用协助龙王办事处征迁房屋的职务便利,以李守旗的名义虚报住宅一处,骗取拆迁补偿款31865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风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1、李某2、丁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认为被告人刘风伟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刘风伟系初犯,自首,已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风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风伟系自首,在公诉前已全部退回赃款,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刘风伟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龙王办事处霹雳店村拆迁过程中,利用协助龙王办事处征迁房屋的职务便利,以李守旗的名义虚报住宅一处,骗取拆迁补偿款318650元。另查,1、被告人刘风伟主动到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投案。2、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风伟将赃款318650元退到新郑市人民检察院。3、被告人刘风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风伟供述,他自2012年至2014年12月任霹雳店村三组组长,2014年12月至今任霹雳店村村委委员。2013年12月霹雳店村统一动员拆迁,他是龙王办事处霹雳店村拆迁组组员。他的主要工作为动员群众,带领拆迁组工作人员测量三组村民房屋,量完房屋后由户主和他在房屋测量表上签字,带领拆房,审核人口认定情况并签字,通知村民领取补偿卡,有时替村民代领。2014年1、2月霹雳店村三组拆迁协议签订一大部分,赵郭李村李某1找他为其外甥赔偿一事帮忙,他告知其外甥在霹雳店没有房,且薛国旗由其女儿薛兰香养老送终,不符合赔偿条件,但李某1坚持让他试试,并在几天后给他了李守旗等二人的户口本,他告知一个人的赔偿都不好弄,更别说两个,李某1还是坚持让他试试。一两天后他向丁某称一个老家是霹雳店的人30多年前随父亲迁走,以前有草房但坍塌的只剩一面墙,墙塌之后其姑姑盖了房,继承了房屋和宅基地,丁某让尽量找房,他称房子不好找,丁某让他把手续拿来看看再说。后他将两个户口本给丁某,丁某称只能办一个,后他偷偷从拆迁指挥部找了个附属物普查表填好后给丁某,丁某根据他填写的房屋面积计算后在人口认定表(名字为李守旗、李文贺、李某2)、资金发放确认表、协议书填写金额和内容,他在这三张表上签名、摁手印,并承诺给丁某一二万。拆迁手续递上后李某1坚持要办成两个否则退回手续他找其他人办,他将该情况告知丁某,并要求撤回手续,丁某告知没法退,他就将李某1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退给李某1,但没告知李某1已经办成一个的情况。赔偿款卡(浦发银行)下来后丁某将卡给他,他将卡中剩下的21万多元取出做生意用了。以李守旗名义虚报的补偿款有31万多元,是2014年以浦发银行卡的形式发放的。薛国旗的养子薛青志娶得是李某1的姐姐。薛国旗的养女薛兰香继承其养父薛国旗遗留的房屋,该房屋补偿款打到薛兰香丈夫刘沾坡的名下。并与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相互印证。2、证人李某1证实,他在港区龙王办事处赵郭李村三组,当兵回来一直在赵郭李村村委工作,2013年底听说霹雳店村开始拆迁。他姐姐李爱珍嫁给霹雳店村民薛青志,1990年薛青志死后两三年,李爱珍带着李文贺兄弟二人改嫁给新乡市封丘县陈固乡的李守旗。他认为李文贺兄弟俩在霹雳店有老宅子,应该得到补偿就找霹雳店村三组队长刘风伟协调此事,他按照刘风伟的要求把李文贺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交上,后他多次催问,刘风伟称弄不成,他让刘风伟还回原件。他没有见过李文贺拆迁补偿的相关资料,也没在相关资料上签字,但感觉应该是办成了。4、证人李某2的证言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另证人李某2证实,她母亲李爱珍带着她和哥哥李文贺、李文江三人改嫁到陈固乡塔北村生活,她从霹雳店出来时年纪小,记不清楚是否有宅基地和房屋。5、证人丁某证实,他自2013年底担任郑州航空港龙王办事处霹雳店包村干部,霹雳店拆迁时有工作组,主要负责量房屋、签协议和发补偿款。霹雳店村村组干部主要是动员村民拆房和签协议,有时也让这些人配合量房。他见过李守旗的拆迁档案,但是征迁安置人口认定表、资金发放确认表、补偿协议书是否是他填写的不确定。6、户口本复印件、腾空房屋验收证明、宅基地内建筑物及附属物放弃协议书、资金发放确认表、安置人口认定表、附属物普查表、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村民征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以李守旗的名义办理拆迁补偿事宜及拆迁补偿款的流向,薛国旗房产拆迁补偿情况。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刘风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到案情况、案件侦破情况。8、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12月龙王合村并城征迁安置工作正式启动,刘风伟是霹雳店村征迁工作组成员,负责协助龙王乡政府拆迁工作组对被征迁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工作。9、查封财物清单、收条证实从刘风伟处扣押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涉案浦发银行卡(卡号为62×××45)已经发还给刘风伟。10、中国银行缴款单证实刘风伟退还31865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协助政府拆迁的职务便利,以虚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犯贪污罪,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对于被告人刘风伟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刘风伟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已退赃,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风伟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风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31865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 莹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