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童永华、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永华,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童永华,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9号1栋7层。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童永华与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通知之日起,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童永华办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A区4栋1层3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A区4栋1层3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童永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