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家友与陈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友,陈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344号原告:刘家友,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陈琨,男,1989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刘家友与被告陈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家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友以与被告陈琨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故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刘家友负担。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