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霞、孟继玲、孟继东与被告陈建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霞,孟继玲,孟继东,陈建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55号原告:王凤霞,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原告:孟继玲(暨原告王凤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朝阳市圣煜房地产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原告:孟继东,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朝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住朝阳市。被告:陈建立,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职员,住北票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街四段。负责人:高春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奥克,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保险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原告王凤霞、孟继玲、孟继东与被告陈建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凤霞、孟继玲、孟继东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凤霞、孟继玲、孟继东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霞、孟继玲、孟继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霞、孟继玲、孟继东撤回对被告陈建立、中国大地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凤霞、孟继玲、孟继东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