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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行赔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陆波、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波,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赔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波,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陈家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义为,局长。陆波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赔偿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212行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陆波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陆波撤回上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星光审 判 员  贾红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