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甫与被执行人敬元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甫,敬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许甫,男,生于1973年9月15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敬元德,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甫与被执行人敬元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敬元德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X小区B2幢1-2-1住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敬元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正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