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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猛与朱禹霖、于秋利、李彦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朱禹霖,于秋利,李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猛,女,1974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朱禹霖,男,1989年生,汉族,住辽源市东方新城。被执行人于秋利,女。1981年生,汉族,住辽源市辽河明珠花园小区被执行人李彦秋,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猛与被执行人朱禹霖、于秋利、李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禹霖、于秋利、李彦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