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水江、都伟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江,都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王水江,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都伟祥,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水江与被执行人都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0350.4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都伟祥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都伟祥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都伟祥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都伟祥名下房产为长兴县龙山新区川步村都家自然村的农村自建房。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