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荣某与马某1、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陆某,马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521号原告:荣某,女,193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城明,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1,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系马某1之女),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马某2,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马某3,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马某4,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陆某,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马某5,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荣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陆某、马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