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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口镇横路村谢家兴旺页岩砖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口镇横路村谢家兴旺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68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贵溪市府前路人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1464926-5。法定代表人江焕青,局长。被执行人流口镇横路村谢家兴旺页岩砖厂,地址:贵溪市负责人:曹冬良,男,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贵人社监理字)[2016]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流口镇横路村谢家兴旺页岩砖厂拖欠农民工工资黄长坤10733元、黄龙祥3900元、吴树林3900元、黄小青95**元、兰旺胜7200元、林兴龙6994元、兰谷胜8945元、黄锋文12255元、周先金3900元、杨群安3900元、刘美英2300元、林兴才7164元、谢霞享9065元、肖晓琴3150元、梅美新95**元、XX和9538元、廖建英3600元、汪利荣4700元、潘建红4700元、汪建昌4500元、汪加福9587元、汪春燕4950元,以上共计拖欠工资款144114元,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贵人社监令字)[2016]25号《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6日前依法支付黄长坤等22人的工资1441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又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下达了(贵人社监理字)[2016]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贵人社监理字)[2016]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黄长坤等22人的工资共计144114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理字)[2016]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流口镇横路村谢家兴旺页岩砖厂支付黄长坤等22人的工资144114元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 松审判员 饶路新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