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会峰与邯郸市复兴区顺缘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吴瑞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峰,邯郸市复兴区顺缘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吴瑞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883号原告:杨会峰,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告:邯郸市复兴区顺缘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现住邯郸市邯山区金和园3号楼2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MA07LXLJ7G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吴瑞辉,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0N。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经理。原告杨会峰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顺缘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吴瑞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杨会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会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会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杨会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潇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