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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兵与被告夏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兵,夏思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51号原告:赵晓兵,男,生于1973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系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系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思兵,男,生于1968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赵晓兵与被告夏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赵晓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