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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伟、张树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张树伟,王蒙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08号申请人:王伟,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张树伟,男,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昌乐县。被申请人:王蒙亮,住潍坊市昌乐县。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树伟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银行存款1562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树伟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或查封银行存款156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