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中钦与陈定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钦,陈定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18号原告:谢中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容,系特别授权。被告:陈定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中钦诉被告陈定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中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中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中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谢中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