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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中钦与陈定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钦,陈定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18号原告:谢中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容,系特别授权。被告:陈定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中钦诉被告陈定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中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中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中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谢中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