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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邵凯与常春元王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凯,常春元,王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339号原告:邵凯,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瑞(系邵凯姐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常春元,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吉州奇台县。被告:王海荣,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吉州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凯与被告常春元、王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向原告退还受理费162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与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英桃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麻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建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