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吴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卢蔚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伟,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伟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77.4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7月27日的利息909.45元、滞纳金346元,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透支本金5977.45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伟存款7332.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吴伟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