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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成燕与刘从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燕,刘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宋成燕,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从喜,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宋成燕与刘从喜健康权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37.3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