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成燕与刘从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燕,刘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宋成燕,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从喜,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宋成燕与刘从喜健康权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37.3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