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前毅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162号被执行人:钟前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立案执行钟前毅罚金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钟前毅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前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1162号案件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 益 伟审判员 林 梅 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