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仲晓锋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锋,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881号原告:仲晓锋,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李海涛,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仲晓锋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仲晓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仲晓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晓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仲晓锋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中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