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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仲晓锋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锋,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881号原告:仲晓锋,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李海涛,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仲晓锋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仲晓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仲晓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晓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仲晓锋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中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