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申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欧阳艳娟与云和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艳娟,云和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申3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阳艳娟,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云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和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公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新志,局长。委托代理人赖建平、陈相东,该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欧阳艳娟因诉云和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行终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欧阳艳娟申请再审时称:申请人行为没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乘火车前往北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后乘公交车到府右街公交亭下车,云和县公安局认定其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明显错误。根据此条规定,行为人必须要造成相关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科学、科研、办公不能正常进行,申请人行为不符这条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本案没有事发地的移交法律手续,云和县公安局拘留申请人属滥用职权。请求依法再审本案。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答辩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后,下午与周伟进、赵少娟到北京市××边上府右街上访,被当地警务人员送至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三人登记后离开。次日申请人与周伟进、赵少娟再次到上述地区上访,被警务人员送至久敬庄救济中心后,被云和县工作人员接回。上述事实,申请人有明确陈述,另有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予证实。2.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2016年4月30日晚8时许,被申请人接到云和县信访局报案,被申请人即指派民警与信访干部对接,并将该批非访人员依法传唤至云和县城北派出所询问调查,5月1日被申请人完成取证工作,在处罚前依法进行了告知,并通知了家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区域违法上访,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行为定性处理,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正确适当。3.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由云和县信访局移送,申请人居住地在被申请人管辖区域,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欧阳艳娟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29日与周伟进、赵少娟到北京市××边上府右街上访,并被当地警务人员送至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后被云和县工作人员接回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且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北京府右街周边并非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鉴于该地区的特殊性,针对欧阳艳娟等人在2016年4月28日到北京府右街上访被当地警务人员送到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登记离开后,次日再次到府右街上访的行为,云和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欧阳艳娟的上访行为构成扰乱该特定公共场所秩序,并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本案所涉云公(南)行罚决字[2016]10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系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申请人辩称此行政处罚系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明显系其误读。据此,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上诉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欧阳艳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欧阳艳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俊斌审 判 员 吕柏超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微兰 来源: